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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选派中小学骨干教师赴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支教的通知

2015年05月18日 08:30:55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网 访问量:2964

闽教人〔2015〕4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州一中,福州实小:

  根据我厅《关于支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教育事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教综〔2013〕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选派100名省市优质校骨干教师赴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支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安排

  在全省9个设区市、福州一中和福州实小等省、市优质校中选派100名支教教师,具体名额安排详见附件1。

  二、支教时间

  1学年,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

  三、选派条件

  支教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综合素质好,具有中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政策待遇

  省财政按照每人2万元/学年的标准拨付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教教师工作生活补助、交通差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的支出。支教教师工作生活补助标准为1500元/月,由重点县按月先行支付。

  赴重点县支教工作时间计入支教教师农村任(支)教年限和担任班主任的年限;支教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执行的岗位工资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享受班主任津贴。其他有关政策待遇按照派出设区市的有关支教政策执行。

  五、有关要求

  1.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由重点县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以下统称“受援设区市教育局”)和对口市、省属校共同负责。各受援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汇总所辖重点县支教需求,与对口市、省属校协商确定支教学科、学段和教师,并做好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有关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2.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校应尽可能满足重点县的支教需求,确保按照名额完成选派教师到重点县蹲点支教任务。支教教师主要从省、市优质校中选派。受援设区市教育局应从本市非重点县的优质校中选派支教教师。

  3.各重点县应做好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月支付支教教师工作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妥善安排好支教教师的住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4.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校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2015-2016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推荐表》(附件3)和《2015-2016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选派汇总表》(附件4)报送我厅人事处(含电子版)。

  5.各受援设区市教育局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学年的支教执行情况报我厅人事处。请按附件5报表填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1.2015年重点县对口支教及名额安排表

  2.各设区市教育局重点县支教工作联系人

  3.2015-2016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推荐表

  4.2015-2016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教师选派汇总表

  5.2013-2014学年赴重点县支教执行情况汇总表

  厅人事处联系人:林小文,联系电话:****,邮箱:a87091****@163.com,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处,邮编:350003。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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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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