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各级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单位、部门(学校)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承担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党政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监管第一责任人。《规定》还对省委教育工委(厅党组)、省教育厅(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委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及20个职能处室的岗位安全职责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各学校要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长效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每年应深入基层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重大问题。要实行学校安全领导责任包干制度,要求各级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要负责联系包干所辖市、县(区)的学校安全工作,对所包干片区的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包片领导每年必须到所包干的片区开展2次以上安全工作督查调研。
《规定》提出,各级各学校要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及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将学校安全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创建、考评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履职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提拔晋升挂钩。要落实好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各类综合性评估应事前征求安全管理部门意见制度,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制度,对认真履职、成绩突出的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学校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