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职)专学校、中心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安职改〔2013〕11号、安教〔2013〕281号、安政人〔2013〕110号文件精神要求,教育系统即将组织实施2013-2014年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重申全面推行量化考评、竞聘上岗制度有关问题
各学校组织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包括职务竞聘和等级竞聘,都必须严格实行量化考评、竞聘上岗工作制度,不得单纯以教龄、职龄排序或投票等形式确定晋升聘任对象。
二、关于学校制定量化考评《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各学校制定《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安教〔2013〕281号,下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如与《指导意见》的规定不相符的,不予报备。
三、关于对《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
1.在《指导意见》第三条第3款提及的“任现职”:①竞聘高层级岗位是指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②竞聘本层级高一等级岗位是指聘任现层级专业技术职务;③原聘十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调入人员竞聘新单位同等级岗位是指聘任下一层级职务以来的专业技术职务。
2.在《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第1点(1)提及的“以及其他可视同班主任的”,是指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例(闽教人[1998]19、20、21号文)规定的“视同班主任”的对象。
因工作需要设定副班主任岗位的,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合理确定相应分值。
3.在《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0款提及的“教育教学情况”, 根据安委教〔2010〕20号、安委教〔2011〕53号文件规定的可免兼课的,以及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该项目的得分问题,由各学校根据上述文件和非教学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任职要求,自行制定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
4.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原来与学校有签定职称聘任单列协议或加分协议的,本次统一由学校按《指导意见》,在加分项最高值3分内给予核定加分。
四、统一实施各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的顺序
鉴于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都全面实行量化考评工作制度,各学校组织实施岗位竞聘,应按照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从高等级岗位到低等级岗位(5级-11级)依次进行,其中,同一层级中未聘满的高等级岗位可用于低等级岗位的聘任。
五、关于以下几类人员岗位(职务、等级)聘任有关问题
1.在《处理意见》(安政人〔2013〕11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1点关于调动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按以下说明处理:
调入人员所在学校岗位(职务、等级)有空缺的:具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参加相应职务的竞聘;具备晋升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可参加本层级相应高一等级岗位的竞聘。
参加上述岗位竞聘未成功或未参加岗位竞聘的,调入人员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按以下办法处理:调入人员按照学校本层级内等级岗位的空缺情况,参加相应等级岗位的竞聘,竞聘未成功的,所在学校可申请增设“浮动岗位”予以聘任其专业技术岗位。学校相应等级岗位已没有空缺的,也可申请增设“浮动岗位”予以聘任调入人员专业技术岗位。
2.抽调到龙涓、感德中心学校支教的特岗教师,英语科初中转岗小学的特岗教师,其聘任指标单列,不占本校本次的岗位职数,并纳入学校常设岗位管理。
3. “小片区”校际交流、城区分流至农村校、初中校分流至城区小学、学校撤并分流的教师,调入学校按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给予聘任,其中,调入学校没有空缺岗位的,按“浮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