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发挥人才在补齐民生短板、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我省教育系统优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各地各校要立足自身人才培养,完善机制,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人才引进要坚持正确导向,确保合理有序。高校要处理好人才“内培外引”关系,在积极培育自有人才的同时,鼓励拓宽海外境外引才渠道,不倡导省内高校互挖人才,不鼓励省重点建设高校从省内山区高校引进人才。不鼓励沿海地区从山区引进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名优骨干教师,严格控制借用山区学校教师。
二、严格规范人才管理制度。人才引进时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原则上不允许采用“重新建档”的方式强行引进山区人才。支持各地对省级名师名校长(名园长)、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等中小学名优教师建立服务期制度,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跨区调动,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的,撤销相关头衔和称号,停发并追回各类奖金和补助经费。
三、科学合理统筹人才薪酬待遇。高校要合理确定人才薪酬待遇,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完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137号)要求,提高山区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和教师待遇,对三明、龙岩、南平、宁德四市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建立专项奖励制度,奖励所需资金按4:3:3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四、创新山区教育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区教师职业特点、成长规律,申报高级职称时,可单列分组、单列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探索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经定向评价取得相应职称的教师聘用至定向使用岗位,享受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离开相应岗位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五、做好山区教育人才服务工作。欠发达地区应重视做好教育人才服务工作,做到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优秀教育人才制度,定期开展慰问休假考察等活动,切实改善山区教师学习培训、医疗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解除人才后顾之忧,为他们静心育人、潜心教书创造条件。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山区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营造关心支持山区教育人才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教育人才对口帮扶力度。实施师资对口帮扶工程,每年从发达地区选派一批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到山区支教或开展“送培下乡”活动。建立山区引才专项,鼓励沿海地区优秀教师到山区学校任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优秀退休教师到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教讲学。
七、建立约束追责机制。鼓励高校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探索建立人才成果合理共享机制,探索人才流动中对前期培养投入的补偿机制,努力形成高校、人才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加强中小学教师流动情况监控,对抢挖山区优秀教师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两项督导”“教育强县”督导评估中,对以抢挖形式引进的优秀教师,不纳入相关指标统计,不列入省级名优教师评选对象。
福建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