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
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令第31号)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通知
泉委反腐办〔2013〕2号
各县(市、区)委反腐办,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反腐办,市直各单位:
日前,中央纪委召开常委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四风”要持之以恒的重要批示精神,对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作出部署。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通知》(闽委反腐办〔2013〕3号)。市委常委会传达学习《通知》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持之以恒抓好落实。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实施办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四风”积习甚深,纠正“四风”是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把落实八项规定持之以恒抓下去。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绝不姑息,向全社会释放铁面执纪、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一步一步达到中央、省委的要求,不辜负群众的期待。
二、令行禁止,不折不扣执行规定。纠正“四风”、落实八项规定,必须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推进。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要采取有效措施,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中秋和国庆佳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严禁以组织“博饼”等名义用公款吃喝和购买、发放、赠送各种购物卡、礼品;不得用公款赠送月饼和各种节礼;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不准在票据、做账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或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加强督查,确保风清气正。按照《关于开展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泉委反腐办〔2013〕1号)的部署,目前各级各部门已进入集中督查阶段,各级党委要督促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和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切实解决问题。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牵头组织对节日期间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的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突出问题及时予以曝光,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震慑力;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和及时办理节日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信访举报件;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节日期间财务报支、接待费开支等方面的检查。
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纠正“四风”,当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表率。
中共泉州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抄送:县委反腐办,县监察局、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
安溪县教育局 2013年9月6日印发